AA制婚姻,法律上认可吗?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0-06-22 阅读: 30003
经济上相对独立的“AA”制婚姻模式,使得夫妻双方对对方的财务状况并不完全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到期不能偿还,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分担债务呢?
1、案例索引
白领夫妻约定财产“AA”制第三人不知情夫妻共同偿还
80后夫妻小丽和王海结婚前,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分别独立,各自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互不干涉。
2014年,小丽辞职自己独立创业,因为开店需要以个人名义向一位好友李强借款20万元,约定一年以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小丽无法按期归还借款,李强无奈将小丽和王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偿还20万元借款。
在庭审中,王海以自己和小丽“财产AA制”为由进行答辩,认为这20万元是以小丽个人名义借的,属于其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同意偿还。
对于王海的答辩意见,小丽表示认可,承认这属于自己一个人的债务,应该由自己一个人承担。
但同时,小丽也认可自己在借款时并没有向李强说自己和王海夫妻之间实行“财产AA制”,李强不知情。
2、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小丽和王海虽然约定双方财产AA制,但是李强作为第三人是不知情的,所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小丽和王海共同偿还。
3、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的方式,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以,该案中小丽和王海之间有关“财产AA制”的约定,对他们夫妻二人是有效的。
但是,夫妻之间有关财产的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尤其是债权人?“第三人是否知道”是关键。
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时,债权人是很难知道的。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是否明知,应当由夫或妻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应当由夫或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不能以有约定为由而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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